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柳河县城区行政区划、街道社区设置、开发区及建制镇建成区布局发生调整,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与当前行政区划现状不相匹配,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明晰各等级应税土地边界,保障纳税主体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83号)、《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相关规定,柳河县人民政府印发本公告,本次调整仅优化土地等级征税范围,各等级单位年税额标准保持不变,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定额标准的公告》(公告〔2026〕14号)。
二、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在柳河县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土地实际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权属未确定、存在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税额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一级土地,年税额5元/平方米。
范围:采胜街道站前社区、前进社区、先锋社区;中岗街道朝阳社区、胜利社区、英利社区、龙兴社区、新立社区;导航街道民主社区、振兴社区、建设社区、导航社区、河北社区。
二级土地,年税额4元/平方米。
范围:柳河县经济开发区;采胜街道先锋村、采胜村、钓鱼台村、柞木岗村;中岗街道太平村、东方红村、太阳升村;导航街道河北村、城南村。
三级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范围:靖安、场站区域,以及柳河镇、三源浦镇、孤山子镇。
四级土地,年税额2元/平方米。
范围:凉水镇、罗通山镇、圣水镇、亨通镇、安口镇、向阳镇、红石镇、五道沟镇、驼腰岭镇;县城及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内其他未列明的应税土地。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柳河县此前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文件、等级划分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纳税人申报所属期2026年7月1日之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新的等级范围判定适用税额。
(四)本次调整“调范围、不调税额”
本次政策核心变化不是涨税、降税,而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各土地等级对应的地理范围,统一判定口径,解决过去部分地块归属模糊、等级认定争议问题,税负标准维持稳定,兼顾政策连续性与公平性。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哪些土地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等属于法定免税土地,不在征税范围内。
问:企业怎么判断自己土地属于哪一级?
答:对照公告列明的社区、村、乡镇名称,结合不动产权证坐落位置判定;存在边界难以认定的,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对照附件《柳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四至范围及定额标准》核实。
问:申报期限有没有变化?
答:公告仅调整土地等级范围,不改变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申报渠道,仍按照吉林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问:7月1日之前所属期税款怎么处理?
答:2026年7月1日前仍按原有土地等级划分政策执行;7月1日及以后所属期,适用本公告新标准。
四、政策意义
一是规范征管,厘清县域行政区划城镇土地等级边界,减少税企争议,提升土地使用税征管精准度。
二是稳定预期,税额标准不变,稳定企业用地税费成本预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契合发展,匹配我县城区、开发区、重点镇发展区划,体现城镇土地价值差异,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集约利用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