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规定,现征求社会各界对《柳河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住宅前期物业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
3.《吉林省定价目录》(吉发改价调〔2022〕711号);
4.成本监审结论。
三、成本监审情况
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县物业服务公司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2023-2025年度物业服务成本进行成本监审。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对应性原则,对物业成本进行了严格核算,确保真实、全面反映我县物业服务成本情况。
四、拟制定柳河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一级服务:无电梯1.00-1.40元,有电梯1.20-1.60元;
二级服务:无电梯0.70-1.00元,有电梯1.00-1.40元;
三级服务:无电梯0.50-0.70元,有电梯0.80-1.20元;
四级服务:无电梯0.40-0.50元,有电梯0.60-1.00元;
五级服务:无电梯不高于0.40元。
柳河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依据《物业服务导则》(JJD009-2026)执行,由住建部门负责核定并监督实施。
五、其他事项
拟调整价格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征求意见建议
现征求社会各界对《柳河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反馈内容请写明姓名及联系电话。
纸质版请报送至柳河县发改局价格科,邮寄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大街1777号,联系电话:0435-7222091。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jgsf56@163.com
特此公告。
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