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25号
柳河县碧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660101384U
法定代表人:于文龙
地址:柳河县柳河镇民主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阅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发现:2026年1月4日总氮日均值17.6405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5mg/L)0.176倍;2026年1月5日总氮日均值16.3103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5mg/L)0.087倍;2026年1月21日总磷日均值0.6448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0.5mg/L)0.29倍;2026年1月22日总磷日均值0.6031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0.5mg/L)0.206倍;2026年1月30日总磷日均值0.5769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0.5mg/L)0.154倍;2026年1月31日总磷日均值0.5397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0.5mg/L)0.079倍。
经核查,你公司在生产工况正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无故障、停运、断网及维护、校准等异常情形的情况下,在上述时段内总氮排放超标2天、总磷排放超标4天,累计超标排放6天。你公司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标记超标数据,亦未履行数据异常核实与报告义务,涉案超标数据均为正常工况下的有效排放数据,其行为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6年1月1日-31日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数据-日数据1页及小时数据共12页。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和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基本情况。
2.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柳河县碧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3.2026年3月5日,柳河县碧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2份(共4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2份(共6页)、《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共16页)。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要求和废水排放许可浓度等情况。
4.2026年4月9日,柳河县碧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资料》(出水口)1份(共99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合同书》2份(共16页)、《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2份(共32页)、《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记录》7份(共57页)、《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2份(共4页)、《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记录》2份(共4页)、《故障维修记录》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验收情况、运维情况及在超标时段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联网运行、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完整等情况。
5.2026年4月9日,柳河县碧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控运行记录》1份(共30页)。证明:你公司每日排水总量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26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6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书面《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申辩意见:1.存在设备故障;2.通化地区冬季气温较低,进水水温偏低,造成硝化菌活性下降、污泥沉降性能变差,生化系统脱氮能力降低;3.进水碳氮比失衡、总氮浓度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指标,申请对本次违法行为免于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针对上述申辩理由,我局复核如下:
1.关于设备故障导致超标问题。你公司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法定责任。此次处罚已将设备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扣除,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仍存在超标排放情形,该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冬季低温导致超标问题。低温条件下生化处理效率下降属于污水处理行业普遍客观情况,属于运营单位应当提前预判、主动应对的经营风险。你公司应当根据季节变化落实保温、优化工艺参数等预防性管控措施,不得以季节性低温因素作为超标排放的免责依据,该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进水碳氮比失衡、总氮超出设计指标问题。你公司在进水水质出现上述异常期间,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工况异常情况;进水水质正常波动属于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中应当预判并做好应对处置的常规工况,企业理应提前完善应急管控措施,保障出水稳定达标排放,该理由不能作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超标排放持续6日,总氮、总磷多项污染物超标,已对外环境造成实际污染影响,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定情形。你公司虽主张属于初次违法,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可以不予处罚裁量情形,并非应当不予处罚。结合本案超标时长、超标因子数量、环境影响程度综合研判,本案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你公司发现超标后及时调整工艺、开展设施整改,主动减轻污染危害后果,该情节我局在裁量阶段已予以充分考量,据此对本案作出处罚决定。目前,据你公司主动报告,超标现象仍时有发生。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你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 ,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综上,对你公司提出免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6〕9号)后,立即进行整改,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元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0,000.00元
个性裁量基准5个:裁量因素:(1)超标因子,裁量因子2个,裁量等级取值3;(2)持续时间,裁量因子5天以上不足10天,裁量等级取值2;(3)废水类别,裁量因子生活废水、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取值1;(4)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超标倍数2倍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5)水日排放量,裁量因子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取值1。总个性基准数值/N:(3+2+1+1+1)/5=1.6
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0-1-1+0)/4=-0.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0×(1.6+1-0.5)/10=210,000.00
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邸肖峰 联系电话:0435-33892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