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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华煜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24 信息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28号

柳河华煜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MAE54UR02Q

法定代表人:倪俊峰

地址:柳河县三源浦镇大北岔村

  你公司在养殖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粪污外排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储尿池西南角破损处流入附近沟渠,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9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套、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从储尿池西南角渗漏流出进入附近沟渠的现场情况;柳河华煜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6年6月1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渗漏流出进入附近沟渠具体情况。

  3.2026年7月2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提取《复查现场检查 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8月4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2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持续时间,5天已上不足10天,取值2;二是总量,10吨以上,取值5。(2+5)/2=3.5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取值0。(0-1-1+0)/4=﹣0.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3.5+1-0.5)/10=40,000.00

  经采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