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简政放权工作规范指导,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依法将《柳河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本目录公布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辖区内行使具体行政执法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目录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相关赋权事项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相应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各赋权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附件:柳河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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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
附件
柳河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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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执法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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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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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仅限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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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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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文旅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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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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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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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仅限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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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仅限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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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仅限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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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已通过柳政办发〔2022〕17号赋权乡镇
仅限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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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0年4月29日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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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1997年7月3日 施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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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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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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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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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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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7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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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8 |
对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卖、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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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