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孟XX,身份证号码:120113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物业办公室
被申请人: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柳河县柳河镇站前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顾小辉 ,局长
孟XX对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关于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的举报未在期限内进行处理不服,于2025年3月6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挂号信(XA17951428512)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期限内未做出举报立案与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复议。被申请人此举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另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告知时间超过该规定期限,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手机无法接受短信,且以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前告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孟XX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者购买了两瓶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兰山牌小香槟碳酸饮料(分别为:蜜桃味和苹果味),孟XX认为该两款产品配料不同,但两产品营养成份完全一致,认为上述产品核心营养素值是没有来源的虚假数据。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
因确定确认生产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由专业机构对产品营养素值进行检验,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孟XX作出《举报情况说明》,并邮寄给孟XX,告知待专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再决定是否立案。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产品营养素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款产品营养素值标注符合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向孟XX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89号),邮政特快专递显示3月19日已到达天津市由本人签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因此针对孟XX所述举报问题,被申请人处理符合规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香槟碳酸饮料(分别为:蜜桃味和苹果味)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856号),2025年1月7日决定延长核查立案期限。2025年1月21日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35号)、《举报情况说明》,3月1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89号)并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对案涉商品进行第一次委托检测,于2025年3月4日收到第二次委托检测结果。
柳河县森林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是柳河县邮政分公司快递服务合作商,负责被申请人所在区域邮件揽收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856号);
2.延长核查立案期限审批表;
3.《投诉处理结果回复》;
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35号);
5.《举报情况说明》;
6.《举报情况说明》跟踪查询记录;
7.《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89号);
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89号)跟踪查询记录;
9.检验报告(No.SP20250179、No.SP20250180、No.SP20250238、No.SP20250239);
10.被申请人通知揽收人员取件微信截图;
11.证明(柳河县森林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出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企业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延长核查立案期限审批程序,并将因检测需求延长核查期限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检测结果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3月12日联系邮政工作人员揽收,因揽收人员工作失误于3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导致不予立案决定超出法定告知期限1天。不予立案决定告知超期是由于邮政部门出现问题所致,并非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7日
柳河县人民政府主办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吉ICP备07000416号
吉公网安备220524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2205240004 网站地图
邮编:135300 邮箱:lhzfxxk@163.com
地址:柳河县柳河镇柳河大街1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