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于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5月
住址:吉林省XX县XX村1队
被申请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柳河镇振兴大街2565号
法定代表人:牛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于淼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柳自然资信字〔2025〕6号)不服,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关于于淼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柳自然资信字〔2025〕6号)已告知申请人不服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已保障了其信访复查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