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
住址:XX县XX乡XX村X队
委托代理人:姜XX
住址:XX县XX号楼
被申请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柳河县振兴大街2498号
法定代表人:牛坤,局长
李XX对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柳自然资依复〔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17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李XX无证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申请听证邻居作证后答复意见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2021年3月,柳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送达了(柳城管)责改〔2021〕032304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柳城管)罚告〔2021〕0323044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柳城管)罚决〔2021〕032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擅自在新立屯区域建设砖木库房”。2021年3月29日,收到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后,申请人要求听证。2021年3月30日柳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让申请人带领证人来证明主张,柳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主持取证后,至2024年7月申请人未收到柳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对无照房认定结果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答复。经再次追要,被申请人于8月21日答复称申请公开认定的证据和理由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后自然资源局以“《答复书》不完善”为由撤销该答复,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柳自然资依复〔2024〕第 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声称“这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对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了限制,但主要是针对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建认定依据并不属于这些限制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如果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被视为违章建筑。2022 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中,柳河县人民政府承认2008年的航拍图中我家无证房屋存在。这说明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中依据的条例是错误的,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前并未认真调查核实,仅依照征收办的要求出具《违法建筑认定书》,是不公正地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内容包括“1、申请公开(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证据(包括2021年3月30日对牟艳杰调查笔录);2、申请公开对无照房现场调查证据;3、请求公开送达(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的证据”。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文件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故答复人在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答复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将答复书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本人亦在复议申请书中认可其房屋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1.申请公开(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证据(包括2021年3月30日对牟艳杰调查笔录);2.申请公开对无照房现场调查证据;3.请求公开送达(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的证据。被申请人经延期答复告知后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柳自然资依复〔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材料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李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柳自然资依复〔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
4.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XX);
5.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
6.调查笔录(被询问人:姜XX)。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2024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的送达证据是指该文件曾送达给申请人的材料。因(2021)044号《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建筑认定书》并未送达给申请人,所以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以其属于过程性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内容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柳自然资依复〔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3.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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