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连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96年12月
身份证号码:210503199612XXXXXX
联系地址:辽宁省XX市XX园X期
被申请人:柳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柳河县振兴大街32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民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3月23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2025年4月7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案的审理。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