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专栏>动态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002

发布时间:2025-05-22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性别:,出生年月199912

身份证号码440881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广东省XX市XX区XX镇

被申请人: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柳河县柳河镇站前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顾小辉 ,职务:局长

 

XX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举报柳河县柳河镇五哥土特产商店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19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柳河县柳河镇五哥土特产商店违法一事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4年11月8日在拼多多(霍山赤灵芝)店铺,购买了[蓝帽认证]灵芝孢子油软胶囊正品长白山破壁灵芝孢子粉提取正宗(45.3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保健品不存在的功能:焦虑失眠。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该局,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 商品快照显示已拼: 4483件,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XX关于柳河县柳河镇五哥土特产商店销售灵芝孢子油胶软囊,当事人发布广告称该产品具有“焦虑失眠”功效,实际该产品仅有增强免疫力功效,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投诉举报。

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该商店的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商店经营者进行询问确认该商店在拼多多店铺的网页确实宣传了销售的灵芝孢子油胶软囊具有“焦虑失眠”功效,与投诉举报人所述完全一致。当事人发布广告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属于初次违法,且浏览量只有8人,成交量仅有3单,交易额114.89元,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在得知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后立即改正了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认为该商店违法行为的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违法情节符合上述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综合考虑该商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经研究对该商店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投诉举报人认为商品快照显示已拼4483单,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我局经调查确认2021年开始,该商店在拼多多店铺陆续上架了4种产品,有鲜鹿茸、芝圣堂孢子油、中元益宝孢子油60粒装和中元益宝孢子油100粒装。从2024年11月中旬开始才上架上述被投诉举报产品,投诉人购买的是成交的第一单,到我局调查时止成交了3单,交易额为114. 89元。投诉人所说的4483单为店铺其他商品的成交单数,通过拼多多店铺的截图可以看出具体情况,投诉举报人提供购买产品时的商品快照图片证明已经证明他购买的是成交的第1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在拼多多电商瓶套购物平台购买了霍山赤灵芝店铺销售的灵芝孢子油软胶囊。11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柳河县柳河镇五哥土特产商店。举报内容为:认为该网店销售页面里有宣传发布保健品不存在的功能,违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了欺诈,希望商家赔偿500并申请举报奖励。该举报由被申请人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决定立案并告知。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结案反馈,主要内容为:11月25日,我局对该商店的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商店经营者进行询问确认:该商店在拼多多店铺的网页确实宣传了销售的灵芝孢子油胶软囊具有“焦虑失眠”功效,与你所述完全一致。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11月25日我局针对该商店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商店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该商店违法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存在主观故意,而且改正错误态度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考虑该商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本机关依法对该商店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 (2021] 4号)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无法对你给予奖励。

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另申请人于11月23日申请退货并成功退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交易详情页截图;3.涉案产品商品快照图片;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免罚字〔2025〕1号);5.《责令改正通知书》(柳市监责改字〔2024〕356号);6.退货页面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企业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于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立案情况、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案涉产品在被申请人处理该案时共销售三单4盒,因申请人退货,实际销售两单3盒,售价共114.89元。涉案商家在检查期间即对产品广告内容进行了修改,申请人因退货未受到伤害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造成危害后果。综上,可以认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改正错误态度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柳市监免罚字〔2025〕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