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高XX ,性别:男,出生年月:1963年3月
身份证号码:220524196303XXXXXX
住址:吉林省XX县XX镇XX委三十八组
委托代理人:曹XX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柳河县振兴大街2498号
法定代表人:牛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2025年2月1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案的审理。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