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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031

发布时间:2025-04-15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性别:,出生年月196411

身份证号码:220524196411XXXXXX

住址柳河县XX镇XX委七组

被申请人: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柳河县柳河大街1984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锋 ,职务:局长  

 

XX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柳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1125日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柳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依法责令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盛X1、盛XX无照房的认定违法的证据,公示、公布、送达证明材料。

申请人称: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没送达当事人、没公告也公示,申请人申请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认定信息,该局《答复书》拒绝书面答复认定依据和原因,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违法建筑认定书是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公开。”的规定,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对申请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和利害关系,申请人对此有知情权,有权力知道《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认定的证据和依据是否符合法。违建认定依据不是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属于限制公开的范围,公开后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于202410月18日做出的柳建依复[2024]第6号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理由如下: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提出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因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材料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我单位依法不予公开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1.《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普查依据和证据;2.《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送达证据。

被申请人经延期答复告知后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柳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盛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柳建依告〔2024〕第2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期答复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书面答复并送达,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的请求事项实际上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该文件送达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柳河县棚户区违法建筑普查情况》的法律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以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告知,属于答复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柳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3.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