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张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66年2月
联系地址:柳河县XX镇XX村七组
申请人:逄XX 性别: 女 出生年月:1964年10月
联系地址:柳河县XX镇XX村七组
被申请人:柳河县孤山子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 柳河县孤山子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 邵杨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一、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房产纠纷作出裁定);二、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申请人房产纠纷做出处理(撤销宗XX的房屋产权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情经过》中表述的“1.请求帮助解决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宗XX名下位于柳河县XX镇XX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柳字第1013436811号);2.依法追究给宗XX办理房照的工作人员张XX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认定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要求追究政府工作人员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