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专栏>动态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012

发布时间:2024-01-17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男,19XXXXXX日生,汉族,住吉林省XX市XX街XX村XX组

被申请人: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XX,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未依法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20239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就举报案件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就举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7日本人在柳河县XXX膏药铺购买了自制膏药,买回使用了之后发现该药品系三无药品,随后投诉至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19年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台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回复一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文件。本人认为该商家已经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假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本人说的于法有据。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XX的投诉,投诉举报转办单内容为膏药使用之后没有效果,后经电话沟通,XX又更改投诉为该膏药为三无产品。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柳河县XXXXX膏药铺进行检查,该膏药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店员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范围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膏药零售,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膏药铺经营XXX膏药,产品名称XXXXXX,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14]第061号,生产企业:吉林省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膏药内包装为红布膏药。该产品有商标注册证,正在销售当中,库存剩2贴。为正规厂家生产的膏药,经了解出售给XX的膏药无包装,是因为有的年龄大的患者需要帮助贴敷,为了顾客方便就把外包装袋撕掉了,卖的都是没有包装的红布膏药,这个膏药进的少,没几贴,为了方便就这样卖了。

我局认为虽然卖给XX的膏药是没有包装的,但是该膏药是正规厂家生产,柳河县XXXXX膏药铺也有营业执照,销售膏药在经营范围之内,因此XX投诉的膏药三无问题不成立,因此不予立案。

根据投诉举报人XX的诉求,要求我局给予奖励,由于该案不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不予投诉人奖励。另根据投诉人XX的请求,要求柳河县XXXXX膏药铺给赔偿,我局对该案进行了行政调解,该膏药铺负责人认为自己家的膏药是正规厂家产品,而不是三无产品,不同意调解,因此调解终止。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7日李XX在XX县XXX膏药铺购买了膏药,买回后认定所购买膏药为三无药品,随后李XX投诉至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19年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台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柳河县市场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3〕第24号),告知李XX:XXX膏药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为膏药零售,销售的大泉源XXX膏药,产品名称为XXXXXX,生产企业为吉林省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膏药内包装为红布膏药,有产品商标注册证;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因不符合条件,不予奖励。

XX不服遂于2023年9月11日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大泉源XXX膏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大泉源XXX膏药外包装(复印2页);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3〕第24号);4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

本机关认为:XXX膏药铺销售的膏药有明确的生产厂名、生产厂址,生产卫生许可证、商标,不属于“三无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奖励暂行办法》为不存在的法律依据。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作出的决定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市场监管〔2023〕第24号)。

2.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