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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写字楼X层X号房
法定代表人:任XX
委托代理人:姜X
被申请人:柳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
第三人: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于XX
申请人XX公司对被申请人柳河县财政局作出柳财字[2021]108号《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柳财字[2021]108号《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依法撤销“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采购护眼灯项目”(招标编号:LHCGCZ2021016);3.责令招标人更正《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申请人称:2021年6月,被投诉人对“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采购护眼灯项目”(招标编号: LHCGC2021016) 实施公开招标,并同时发布了《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第一项”LED教室灯技术参数第6条:“★6、LED教室灯满足光束角(半峰光束角)在C0-C180面及C90-C270面15000小时或以上与初始测试(0或1000 小时)的差值(绝对值)均≤5°,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或《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出具的封面带有CMA及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第一项” LED黑板灯技术参数第5条:“★5、LED黑板灯满足光束角(半峰光束角)在C0-C180面及C90-C270面15000小时或以上与初始测试(0或1000 小时)的差值(绝对值)均≤5°,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9468 -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或《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出具的封面带有CMA及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GB 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7793-2010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等10项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内容,并没有对学校教室灯具的光束角进行规定,何况以15000小时或以上为实质性条件。且未有任何相关检测机构出具过灯具光束角设计角度何值时防眩光效果最佳;上述招标要求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依据支持,本技术要求刻意强调的数据只适用于特定供应商的产品参数。本技术要求具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第一项” LED教室灯技术参数第13条:“★13、LED教室灯依据《GB 7793-2010》《GB 50034-2013》《GB/T 5700-2008》(GB/T 13379 -2008》及(GB 7000.1-2015》要求通过光环境认证,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证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第一项” LED黑板灯技术参数第12条:“★12、LED黑板灯依据《GB 7793-2010》 《GB 50034-2013》 (GB/T 5700 -2008》《GB/T 13379-2008》及(GB 7000.1-2015》要求通过光环境认证,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证明。”经核实,上述招标要求中所要求的依据过分严苛,且并非所有依据如:《GB/T13379- 2008》及(GB 7000.1-2015》都是国标所要求,以此项为实质性条款具有严重倾向性,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第二项产品质量评价”:1、所投LED灯具依据《GB 7793-2010》《GB 50034 -2013》《GB/T 5700-2008》《GB/T13379-2008》及(GB 7000.1-2015》要求通过在役节能认证的,每有一个型号满足的得3分,满分6分,提供国家法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链接查询证明。经核实,上述招标要求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依据支持,且在役认证是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以此项为评分项具有严重倾向性,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第二项产品质量评价”:2、所投LED灯具依据(GB 7793-2010) (GB 50034- 2013》(GB/T 5700-2008》《GB/T 13379-2008》及(GB 7000.1-2015》要求通过绿色健康认证的,每有一个型号满足的得3分,满分6分,提供国家法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链接查询证明。经核实,上述招标要求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依据支持,且绿色健康认证是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以此项为评分项具有严重倾向性,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第二项产品质量评价”:3、产品光源通过LM-80光通和颜色维持率测试的得4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CMA及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上述招标要求“颜色维持率”没有国家标准依据支持,且此项认证是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以此项为评分项具有严重倾向性,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第二项产品质量评价”:4、所投产品制造商同类项目实施五年后主要照明参数仍符合《GB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或《GB/T 36876-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要求,且在一定程度上可预防中小学生视力下降及降低视力不良的新发率的得4分,提供以上教室照明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出具的防控效果评估报告。上述招标要求没有国家标准依据支持,且此项认证是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以此项为评分项具有严重倾向性,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而且现国家对于教育信息化发展极为重视,新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也与国家要求同步。各灯具厂商研发速度及产品迭代极快。该条款要求实施五年后主要照明参数仍符合《GB 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或《GB/T36876-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要求,那符合该项要求的只能是旧款灯具,与现在高速迭代发展的信息化需求严重不符,制约新品灯具发展。
此外:经核实,此次招标文件中灯具技术参数疑似为立达信控制,且具有严重倾向性,明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现在护眼灯照明行业有以下相关标准:执行参考标准GB 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36876-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JGJ 16-2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T 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 7000.1-2015《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DB31/T 539-2020《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
并且都满足国家对护眼灯及教室的护眼标准。只用特定的自己独有的标准,并且,在参数中添加星号,只有满足唯一标准,如不满足作为无效投标,评分中前后呼应,严重违背了采购及招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或投标人。希望重视我公司投诉,杜绝招投标过程中不法现象。
被申请人辩称: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接到XX公司对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护眼灯项目的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该投诉项目进行论证,依据专家论证结果做出《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柳财字[2021]108号),将投诉处理决定送达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时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对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进行了公示。
第三人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辩称,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采购护眼灯项目招标文件中所用参数、评分标准均合理合法,且公正公开,完全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XX公司向XX县政府采购中心针对“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采购护眼灯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HCGCZ2021016)”提出质疑,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7日作出质疑回复函。XX公司不服向柳河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柳河县财政局通过聘请专家进行听证,作出柳财字[2021]108号《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作出的质疑回复函;2.《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柳财字[2021]108号);3.柳河县财政局与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组织投诉处理委托协议》;4.论证专家意见表(论证项目名称:XX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采购护眼灯项目)。
本机关认为:柳河县财政局聘请专业第三方公司进行专家论证,并依据专家论证作出投诉处理意见。论证专家能列举出三家满足采购项目要求的参数的公司,据此可以认为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柳河县财政局作出柳财字[2021]108号《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为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柳河县财政局作出的柳财字[2021]108号《柳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