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审批〈2025〉17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道永新公路(S206)柳河镇胜利桥至金厂岭(左辽界)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柳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路段改扩建工程施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柳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柳河县自然资源局、柳河县柳河镇人民政府、柳河县中岗街道办事处、柳河县导航街道办事处、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柳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柳河县导航街道河北村,中岗街道东方红村、太阳升村,柳河镇中安村、陈家村、复新村,安口镇长安村、砬子沟村、安口村、青沟子村、集清村,向阳镇五凤楼村、边沿村、乱木桥村、向阳村、鱼亮子村、十里村。(具体位置以规划设计图为准)。
四、征收时间:2025年3月29日-2026年3月28日。
五、征收与补偿原则:被征收农用地、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应当依法、公平给予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征收补偿签约期限:2025年5月2日-2025年6月2日。
七、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实施单位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农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土地补偿:以村集体为单位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市政规〔2024〕1号)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导航街道河北村、中岗街道东方红村、太阳升村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20元,柳河镇中安村、陈家村、复新村补偿标准每平方米95元,向阳镇、安口镇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5元。
(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被认定为合法部分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九、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十、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一)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如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需要村委会另提供宅基地自建新房的,原宅基地补偿款部分归村委会所有,由村委会为其另行提供宅基地。新建房屋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出资,按村屯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三)临时安置费:以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由评估机构对相近地段房屋的租赁价格予以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先预付6个月,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搬迁费:以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户的实际情况予以评估,确定搬迁费标准。
(五)宅基地的签约期限自永新公路(S206)工程设计方案确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一、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苗木和新建地上附着物等设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柳河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由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十三、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拒不交出土地,由柳河县人民政府、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注意事项: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提高警惕,确保安全,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者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请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柳河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意见。
柳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