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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3-26 信息来源: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单位: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牛坤

受委托单位:柳河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宿洪成

  为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柳河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八条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管辖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职责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技术服务;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数据信息采集、整理、分类及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动态监测结果的整合分析;负责自然资源监测成果的存储备份、提取加密和分发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测绘检查工作;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相关业务部门移送、人民群众举报及乡镇(街道)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违法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单位或个人有涉嫌自然资源、规划、测绘领域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已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符合要求,保证随时接受委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六、委托期限

  1、从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期限届满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一份,一份由柳河县司法局进行备案。

 

              柳河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8日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