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专题专栏>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专栏>不动产登记中心柳县不动产公字〔2024〕91号
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声明
金炳龙、李明玉因保管不善, 将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50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炳龙、李明玉
2024年8月7日
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5006号,权利人:金炳龙、李明玉,建筑面积80.05平方米,房屋坐落在柳河县柳河镇胜利街五区28幢1单元0302号,现公告作废。
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