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专题专栏>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专栏>不动产登记中心柳县不动产公字〔2024〕60号
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秀南、郑在根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号:93020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秀南、郑在根
2024年5月21日
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号:930203号,权利人:李秀南、郑在根,建筑面积118.26平方米,房屋坐落在柳河县姜家店朝鲜族乡五星村碧洞村,现公告作废。
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