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县不动产公字〔2023〕37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权第000211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声明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张艳春
2023年8月23日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权第0002112号,权利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1227.84平方米,房屋坐落在松苑花园小区22号楼,现公告作废。
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