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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土地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3-08-31 信息来源: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柳县不动产公字〔2023〕75号

  土地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依据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4执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4执712号 ,位于河北建材综合市场B4幢0111号,产权证号00069400号,建筑面积133.72平方米门市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闻达所有。位于河北建材综合市场B4幢0111号,产权证号00069400号,建筑面积133.72平方米门市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闻达时起转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声明该土地分割转让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闻达
  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