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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3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齐翼飞、尹航、林晓辉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乡镇政府驻地供热统一纳入全县国有供热企业管理范围的建议》(第4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乡镇现有供热企业性质均为民营,因燃料价格过高、供热设备陈旧、管网老化破损严重、维修技术不成熟、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等问题,乡镇大部分供热企业常年亏损,导致持续供暖极其困难。 

  根据《柳河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五条,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柳河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需经供热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因为我县乡镇供热企业,不满足办理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均无供热经营业许可证。多年来考虑到民生需求,并未取缔各乡镇的供热企业,各乡镇供热企业的运营由乡镇政府属地监管。 

  柳河县利民供热有限公司是我县隶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国有企业,负责县城区域集中供热。近年来,因煤炭价格居高不下、相关政策补助资金缺乏,企业运营举步维艰处于巨额亏损状态。现要将乡镇政府驻地供热统一纳入全县国有供热企业管理范围尚存困难,只有待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相关文件及出台相关补助支持政策后,我局将统筹推进落实此项工作。 

  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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