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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金瑞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28 信息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2号

柳河金瑞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6642516461

  法定代表人:孙雪峰

  地 址:柳河县经济开发区运管所院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查实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你公司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先后对车牌吉E87589、吉E87709、吉E89038、吉E89277、吉E49379共5辆机动车实施了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经核查,上述5辆机动车《检验报告》中OBD系统检查项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

  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对OBD系统检查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前置判定条件和重要环节,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5-2016)3.2“M1、M2、N1和N2类汽车按GB/T 15089 规定: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和J.6.4.6.2“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采用多个排放或诊断标定/软件设定进行编码的控制单元,应该使用某种方法为每个变型指示唯一的CALID,以便车外设备能够确定车辆正在使用的变型。但如果使用了不合适的变型,控制单元所采用的策略会导致点亮MIL(例如控制单元包含手动变速箱和自动变速箱两种变型,如果所选择的变型与车辆配置的变速箱类型不一致,就会导致点亮MIL),就不要求控制单元对每个变型使用唯一的CALID。”的规定,上述5辆受检机动车均执行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类型为N2类,依照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技术规范,排放相关标定及软件需设定唯一CAL ID,你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检验标准及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1日、12月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分别向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协助调查函》(柳环函〔2025〕18号)、(柳环函〔2025〕19号),根据车企复函内容核实,车辆吉E87709、吉E87589出厂CAL ID 均为SC94940,CVN均为97F706D0;车辆吉E89277、吉E49379出厂CAL ID 均为SC94940,CVN均为1C29C590;吉E89038出厂CAL ID 为SC94940,CVN为29A08FB1,上述车辆出厂原始备案的CAL ID 、CVN数据与你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记载的对应数据不一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12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5份(共10页)合格《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中OBD系统检查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的事实。

  2.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针对《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协助调查函》(柳环函〔2025〕18号)的复函。证明:2辆受检机动车(车牌吉E87589、吉E87709)出厂时(OBD)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与CVN原始备案数据与你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记载的对应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3.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协助调查函》(柳环函〔2025〕19号)的复函。证明:3辆受检机动车(车牌吉E89038、吉E89277、吉E49379)出厂时(OBD)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与CVN原始备案记录与你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中记载的对应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4.2025年8月26日,柳河金瑞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5.2025年10月15日、11月27日,柳河金瑞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价格公告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检测费为100元/辆的事实及委托权限信息。

  6.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及现场证据照片1套(共3页)。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对车牌吉E87589、吉E87709、吉E89038、吉E89277、吉E49379共5辆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的事实。

  7.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环保网提取的《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5份(共5页)。证明:吉E87589等5辆受检机动车均执行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类型为N2类,检验行为应遵循《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2016)相关规范要求。

  8.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含本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00元

  1.个性裁量基准1个:裁量因素为数量,裁量因子5辆以裁量等级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500,000.00×(5+1-1)/10=250,000.00

  违法所得:你公司共为5辆机动车出具5份虚假报告,收取环保检测费为100元/辆,故违法所得共计¥500.00。

  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邸肖峰 联系电话:0435-33892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