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市环责改字[2024]27号
李某:
公民身份号码:220524*
地址:柳河县柳河镇胜利委十六组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对柳河镇联合村山缝储粪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某在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粪污倾倒在柳河镇联合村山缝储粪场露天存放,未采取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倾倒粪污行为,限7日内完成粪污清理工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
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