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撤字[2025]7号
当事人:曹某
身份证号码:220524*
你在收到《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4〕28号)后提起行政诉讼,经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你在案发后委托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处置其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并支付危险废物转运及处置费用,有效避免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配合行政机关开展查处工作,具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影响的情节,对你处罚45万元过重。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你从轻处罚更能达到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经我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撤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