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市环责改字〔2025〕22号
吉林鑫北方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MA17YBR53B
法定代表人:宋奇珍
地址:通化市柳河县孤山子镇隆兴村下板石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公司新建的铁精粉选矿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鑫北方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柳河县孤山子镇隆兴村下板石屯西北方向400米处正在建设铁精粉选矿厂,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2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