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市环责改字〔2025〕24号
柳河金瑞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6642516461
法定代表人:孙雪峰
地址:柳河县经济开发区运管所院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深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6月至10月对车牌吉E87709、吉E87589、吉E89038、吉E89277、吉E49379共5台机动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且OBD系统检查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根据GB18352-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3.2“M1、M2、N1和N2类汽车按GB/T 15089 规定: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和J.6.4.6.2“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采用多个排放或诊断标定/软件设定进行编码的控制单元,应该使用某种方法为每个变型指示唯一的CALID,以便车外设备能够确定车辆正在使用的变型。但如果使用了不合适的变型,控制单元所采用的策略会导致点亮MIL(例如控制单元包含手动变速箱和自动变速箱两种变型,如果所选择的变型与车辆配置的变速箱类型不一致,就会导致点亮MIL),就不要求控制单元对每个变型使用唯一的CALID。”的规定,你公司检测的以上5辆机动车均属于国六排放标准,检测行为应遵循规范要求,经调查,车辆吉E87709与吉E87589出厂CAL ID 均为SC94940,CVN均为97F706D0;吉E89277、吉E49379出厂CAL ID 均为SC94940,CVN均为1C29C590;吉E89038出厂CAL ID 为SC94940,CVN为29A08FB1,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一致,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5份(共10页)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系统检查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的事实。
2.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关于《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受检车辆吉E87709与吉E87589出厂时OBD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与CVN原始记录与你公司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一致的事实。
3.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受检车辆吉E89038、吉E89277、吉E49379出厂时OBD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与CVN原始记录与你公司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一致的事实。
4.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
5.2025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权限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