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市环责改字〔2025〕17号
重庆腾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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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鑫垚
地址:柳河县柳南乡金山屯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柳南乡金山屯东北方向1公里处进行变电站建设施工作业,施工场地南侧露天堆放一堆渣土,占地面积约520平方米,总量约为2100立方米,该渣土堆无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