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市环责改字〔2025〕16号
王某:
身份证号码:220524*
地址:柳河县柳河镇*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柳河县燃气有限公司西南侧院内)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王某堆场内露天存放的三处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沙堆和一处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的炉渣堆,无围挡,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