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扣押决定书
通环解扣字〔2024〕1号
曹某:
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依法对你非法收购来的20.86吨废铅蓄电池予以扣押,并转运至吉林省聚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库房内,扣押决定书(通环扣字〔2024〕1号)。
2024年6月16日,你已委托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代为处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扣押。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