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环境行政处罚

曹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30 信息来源: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4〕28号

曹某:

  身份证号码:220524*

  住址:柳河县柳河镇山水名苑7号楼东侧单元901室

  你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违法收购来的600余块废铅蓄电池(总量共计20.86吨)贮存在柳河县华林电机厂库房一挂车车厢内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线索,对你在柳河县华林电机厂借用的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清查,你将收购来的大、小共534块废铅蓄电池贮存在库房一挂车车箱内,库房内另停有轻型栏板货车一台,车上装有76块废铅蓄电池。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违法收购来的600余块废铅蓄电池(总量共计20.86吨)贮存在柳河县华林电机厂库房一挂车车厢内。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套。证明:曹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违法收购来的600余块废铅蓄电池贮存在柳河县华林电机厂库房一挂车车厢内的事实;

  2、2024年5月18日,为防止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在无法联系曹某到现场的情况下,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柳河县公安局、吉林柳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涉案废铅蓄电池进行了转运扣押,转运期间在柳河县康华旺源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地磅进行了称重,提取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称重单》二份;现场制作《扣押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套。证明:经称重,曹某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总量共计20.86吨。

  3、2024年5月2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吉林省航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进行询问时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吉林省航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吉林省航城经贸有限公司与曹某无任何业务委托合作关系。

  4、2024年5月29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曹某进行询问时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部分微信转账记录图片12张及手写账单4张。证明:曹某违法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事实及付款方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于2024年8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举行听证会,你和委托代理人林某、证人李某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意见:曹某和郭某(吉林省航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岳父)之间有口头协议,郭某授权曹某从事收购废铅蓄电池,并向曹某提供了吉林省航城经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曹某妻子以曹某的名义在2024年4月1日与吉林省星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授权书,所以曹某是有证收购废铅蓄电池。

  对你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经我局2024年9月24日集体研究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主体限定为“单位”,这意味着禁止个人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曹某作为个人,无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许可证。同时,根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企业无权对个人进行委托授权。通过调查人员取得的证据材料看,曹某收集废铅蓄电池时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收集费用、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均是其个人支付和所有,并非是以吉林省星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或吉林航城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综上,曹某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是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法条中的“其他责任人员”,故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①废物总量:3吨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元

  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2-2-2+0)/4=﹣1.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0×(5+1-1.5)/10=450,000.00元

  经采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