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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08 信息来源: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环责改字〔2024〕5号

曹某:

  身份证号码:220524*

  地址:*

  我局于 2024年5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曹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收购来的20.86吨废铅蓄电池贮存在柳河县华林电机厂院内一库房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批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企业妥善处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