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环责改字〔2024〕9号
褚某:
身份证号码: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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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柳河县柳河镇五道沟西村的堆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院内有一处约5000立方米的沙堆露天堆放,无围挡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