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环责改字〔2024〕7号
通化市博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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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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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正在施工的吉林柳河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锅炉房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集中供热锅炉房施工场地北侧有两处沙堆露天堆放,无围挡未覆盖;施工场地西侧有一处砂石堆、一处炉渣堆、九处渣土堆露天堆放,无围挡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