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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金石水泥制品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08 信息来源: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环责改字〔2024〕8号

柳河县金石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24MA14YYNP15

  经营者:张丽丽

  地址:柳河县柳河镇中安村57711厂岔道口

  我局于 2024年6月15日对你金石水泥制品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柳河县金石水泥制品厂在厂区院内西侧有一处砂石堆、一处沙堆污无围挡,未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厂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