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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08 信息来源: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4〕7号

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664281933Y

  地址:柳河县三源浦镇二道中和村

  法定代表人:王昆玲

  你公司在柳河县三源浦镇马家村北侧3公里处新建的铁精粉选矿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柳河县三源浦镇马家村北侧3公里处新建的铁精粉选矿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的铁精粉选矿厂进行现场检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套;证明:该公司新建的铁精粉选矿厂现场情况;

  2、2024年5月11日,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王昆玲和刘忠凯的身份信息;委托权限及事项。

  3、2024年5月1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刘忠凯时提取的《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签字照片一份;证明: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铁精粉选矿厂具体情况。

  4、2024年6月13日,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实价值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证明:柳河县双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柳河县三源浦镇马家村北侧3公里处建设的铁精粉选矿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壹佰肆拾万零肆佰元(140,040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4〕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二)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①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取值3;②项目建设进程: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取值2;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400,400.00×5%=70,020.00元

  总个性基准数值/N:(3+2)/2=2.5

  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70,020.00×(2.5+1-1)/10=17,505.00元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相关建设,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采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零伍元整(¥17,50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