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3〕4号
柳河万合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4MA1799XT60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
地 址:柳河县三源浦镇大北岔村
你公司场区西南角囊式储尿池中的猪尿渗漏流出至山水沟 一案,经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9日,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区西南角囊式储尿池中的猪尿渗漏流出至山水沟。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3〕1号)1份、《现场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1套、《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4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3〕4号及送达回证(通市环送〔2023〕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排放粪污行为,并及时对粪污进行了清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华支行
账号:0806020211200530033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