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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公示情况说明(第二十项)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

  根据《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13号)要求,现将柳河县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第二十项)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吉林省自然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仍有差距,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二、整改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杜绝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问题;到“十四五”末,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实现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三、整改措施:

  (一)开展绿卫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确定职责分工。

  (二)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管,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环境敏感区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四)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方法和时限积极开展生产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五)对历史遗留矿山及废弃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修复计划,适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对生产矿山做好日常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编制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适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制定了绿卫专项行动方案

  (二) 加大了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了各类涉林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林业局严把项目审批关,在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环境敏感区没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县自然资源局完成了柳河县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的划定工作,已将柳河县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四)生产在建矿山企业已全部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待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企业将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时间及工作内容开展矿山修复工作。

  (五)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了我县2023年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计划并已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及专家评审工作,将按计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

  为做好我县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实现全县矿山生态环境好转,将定期对生产在建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待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企业将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时间及工作内容开展矿山修复工作。

  目前已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的整改任务、目标, 措施时限,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加大整改力度,现已整改完毕。

  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5日(七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暨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周航

  联系电话: 0435-7586680

  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暨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