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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鑫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09 信息来源:

柳环审字〔2026〕4号

吉林省鑫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吉林省鑫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禾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通化市柳河县彩胜街道采胜三区丘号7-3幢号124,吉林柳河经济开发区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内,用地为工业用地,地理坐标:125度47分07.0206秒,42度18分25.7619秒,拟建设1套LBZ2000型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装置,年产10万t沥青混凝土,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5%,占总投资2.65%。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化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本项目生产无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废水排入沉淀池(30m3),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

  (三)骨料烘干加热、筛分粉尘和主燃烧器烟气采取除尘措施,确保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沥青废气采取集气收集,吸附净化处理后,确保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选用低氮燃烧锅炉,燃用低硫柴油,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燃油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矿粉筒仓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经仓顶排气口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和未被收集的沥青烟和苯并[a]芘,要采取洒水降尘、封闭料库等措施,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排污口要规范化设置。

  (四)选购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不合格骨料收集回收利用;沥青拌合残渣集中收集,用于道路维修时填缝;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旧布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产品返工或用于临时道路等;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活性炭、废焦油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及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转移满足(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按照“源头控制、分区控制、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储罐区、危废贮存点、罐区(柴油储罐、沥青储罐)设置不低于0.3m围堤;一般防渗区:沉淀池;简单防渗区:生产区。要确保各项防渗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强化收集、贮存、转运等过程环境管理。制定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62吨/年,氮氧化物0.75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六年一月八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