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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裕谷粮食商贸有限公司粮食烘干仓储运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02 信息来源:

柳环审字〔2025〕8号

吉林省裕谷粮食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吉林省裕谷粮食商贸有限公司粮食烘干仓储运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中园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经济开发区东侧,不在开发区内,中心坐标为:125°45′38.766″,42°17′16.568″,项目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均通过法院竞拍柳河县华粤米业有限公司(破)所得。总占地面积10022m2,项目建成后烘干玉米2万吨,烘干水稻1万吨,总仓容3万吨。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化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主要为生物质热风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和布袋除尘器及防渗旱厕的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二)原有6t/h生物质热风炉,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烟气排放SO2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和表4二级排放标准,NOx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经不低于15m烟囱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置排污口标志;严格控制生产工艺粉尘,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要选购低噪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b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生产不用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废布袋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灰渣、除尘灰外售农民做肥料;原粮杂质外售做饲料。一般固体废物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2.25吨/年,氮氧化物3.46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五年九月二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