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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柳河县环境保护局,是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主要职责是:
      1、监督指导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对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制定我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3、负责县管和市环保局授权管理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三同时”审查;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发展计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4、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及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5、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行政仲裁;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
      6、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7、组织全县征收排污费,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许可证工作。
      8、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广污染防治新产品、新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0、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负责县环保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全县环保队伍建设;制订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局党委各种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内各项工作,做好公务活动安排。
      2.负责起草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决议、决定、请示、通知、函件等文件。负责党委工作、会议、议事等制度的拟订、完善和落实。
      3.办理党委部门文书处理工作,根据规定组织传阅党委文件。根据党委工作要求,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为党委决策和工作指导提供依据。
      4.根据党委要求,搞好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做好发展赏工作,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端正党风党纪。做好党务工作的督导、督查和督办。
      5.负责党委信息、简报的编印、上报和下发。负责编撰局党委大事件。负责党委印章管理,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6.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完成各类责任制工作、日常综合性工作,包括文秘收发、档案管理、机关后勤总务;负责机关保卫工作,安排好值班值宿,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按规定对车辆检查和保养,车辆用油、维修等管理。
      8.及时收集、掌握上级党委有关常务工作政策、信息,向局党委反馈,提出建议并根据局党委意见落实。
      9.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相关职能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1、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总体及各专项(重点工业、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空气、水体、噪声及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2、指导协调全县环境综合整治;
      3、负责市对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有关任务的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县对乡镇、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县政府限期治理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工程进度检查;
      6、负责全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
      8、管理监督环境产品质量,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9、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
      10、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和管理
      11、承担落实市下达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水、气)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12、按照国家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
      13、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
      14、负责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运行监督工作;
      16、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17、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
      18、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9、负责县本级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检查、督促工作。
      20、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台账。
      21、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负责对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2、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23、监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的退役和送贮工作,以及危险废物的转移、交换和利用工作;
      24、制定并落实全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25、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6、参加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27、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8、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29、对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污染物的检测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30、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和在建的机动车污染检测项目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对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抽检和监督管理;
      31、对辖区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2、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机动车污染信访案件;
      33、负责市对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34、负责市对县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技术指导;
      3、负责执行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
      4、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5、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6、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监测、论证、审核、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
      7、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8、协助法制科对环评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9、负责市对县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
      (四)农村环境保护站
      1、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本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各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农村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有机食品基地及重要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
      3、监督管理全县境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有机食品基地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5、监督指导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保护、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7、对农村面源、点源污染进行防治。
      8、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物安全管理;
      9、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0、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
      11、宣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流域内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源保护意识;
      12、对哈泥河流域保护区范围内与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
      13、对哈泥河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4、组织协调流域内地方政府及水利、林业、国土、农业、畜牧、公用等部门开展水源保护专项行动;
      15、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16、制定水源保护各项规章制度、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17、参与流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并提出意见,对建设项目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8、开展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每年向哈泥河流域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市环保局报告工作。
      19、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20、负责市对县目标责任书中相关内容。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 周航 邮政编码  135300
    通讯地址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胜利路379号 联系电话  7224185
    办公时间 冬季: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