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区交通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相关车辆限制通行、规范停放。现将相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柳河大街全路段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停放。外卖、快递等上述末端服务车辆暂定可在柳河大街行驶,需遵守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规范末端服务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二、电动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
三、两轮电动车,须在道路路缘石上施划的专用车位按照指示方向整齐停放,禁止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
四、机动、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借用机动车停车泊位(除柳河大街外)临时停车。应按照指示方向停放在车位内,禁止乱停乱放。
五、违反上述规定将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学习教育期间车辆集中存放。
六、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0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