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掘我县深厚历史文化资源,及时收集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广泛征集各个时期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反映柳河各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诰命、信札、命令、训令、指令、禁令、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咨呈、公函、照会、布告、告示、申状、电报、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年谱、族谱、家谱、古书、图案、墓志、碑文、铭文、碑刻、拓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证章、商标、传单、照片、奖章、印章、旗帜、牌匾、聘书、合同、协议、证书、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音像等资料。
(二)反映柳河历代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行业特色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刊物、书法、绘画、题词、摄影、音乐、剪纸、篆刻、小说、散文、民谚、民谣、诗歌、戏曲等资料。
(三)县内各级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反映柳河特色的“墨香、稻香、酒香、清香”等内涵的各类文献、研究史料及文学艺术作品等资料。
(四)反映柳河区域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人口迁徙、自然灾害、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生活场景、民族宗教、百姓生活、名胜古迹、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老物件或特色收藏等资料。包括:衣、食、住、行、民俗风情、民间工艺、不同时期旧街貌、旧村镇、旧民居等照片;反映农村生活、生产建设和农村传统习俗的照片;宣传介绍柳河县的照片、影像、书籍、文献及刊有相关报道等图片资料;征集反映百姓工作学习以及本地风土人情的报纸、老书信、证明、账本、奖状、票券、书籍、日记本、老影像资料和实物等各类老物件;解放前后不同年代保存相对完整的电视机、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照相机、放映机、洗衣机、电风扇、游戏机、大哥大、寻呼机、老式家具、玩具、饰品、服饰等曾经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用品用具。
(五)反映中国共产党创立至今,与柳河党史有关人物和事件的图片、文字、实物类资料。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驱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照片、实物等资料。
(六)反映柳河革命历史时期本地区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捷报、传单、标语、宣传画、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印模、印章、报刊、音像资料等;民族英雄、爱国人士、社会人士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事迹材料等。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资料。
(七)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到柳河视察工作、出席有关活动形成的文件、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八)柳河籍或曾在柳河工作过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的领导同志、专家学者和其他重要人士,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集体和个人的手稿、自传、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奖杯、奖章、奖旗、奖牌等资料。典型人物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包括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比赛或评比活动)形成的文档(聘书、奖状、代表证、证书、通知等)、纪念章、实物(奖品、纪念品)和照片、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资料。
(九)反映新冠疫情防控的档案资料,包括中央、省、市、县有关的各类重要文件;记录一线工作者及干部志愿者的日记、随笔;各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客户端、自媒体及影视爱好者发布的宣传报道、有关题词、标语、报纸、书刊、杂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文学创作、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故事文章、书画作品等档案资料;反映疫情防控医疗、交通等社会各界工作者和志愿者奉献爱心、有正能量、有价值的条幅、展板、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档案资料;其他能够反映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意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实物等档案资料。
(十)反映脱贫攻坚的档案资料,包括中央、省、市、县有关的各类重要文件,各单位奖牌及个人奖励证书;记录一线扶贫工作者的扶贫日记;各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客户端、自媒体及影视爱好者发布的宣传报道、有关题词、标语、报纸、书刊、杂志等与脱贫攻坚相关的文学创作、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故事文章、书画作品等档案资料;反映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在脱贫攻坚领域携手并肩、敢于担当、有价值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档案资料;其他能够反映脱贫攻坚工作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意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实物等档案资料。
(十一)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县档案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县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经协商所有者不愿意捐赠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三、说明事项
(一)凡捐赠、寄存、复制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县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颁发捐赠证书。
(二)提供的照片要清晰,黑白、彩色均可,可以一张或一组,并附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照片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说明是原件还是翻拍。
(三)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四)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县档案馆按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协商相关事项。
(五)对拟征集的档案资料,需经有资质的专家鉴定与评估。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征集单位:柳河县档案馆
联系人:冯涵 喻庆山
联系电话:0435-7229216
邮箱:liuhedaj@163.com
详细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中华大街2933号
柳河县档案馆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