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违反规定未经面见申请人即受理并颁发出入境证件;
二、不准擅自减少、变更工作流程或一人包办多个工作环节;
三、不准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四、不准损毁、藏匿、伪造、变造出入境档案材料;
五、不准向申请人乱收费;
六、不准强迫申请人接受垄断性的办理出入境证件照像、复印等收费服务。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暂停本岗工作。违反第一、五、六条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含)以下行政处分,调离窗口岗位;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调离出入境管理部门。违反第二、三、四条规定的,给予撤职(含)以下行政处分,调离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辞退;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多人集体违反上述规定的,从重处罚。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追究领导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大过(含)以下行政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所属公安机关分管领导责任,对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应予以撤职或免职,并调离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属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作检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在单位或所属公安机关能主动纠正或查处,及时挽回影响的,可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瞒报拒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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