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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手续

申办资料和手续:
1.申请人本人到场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标准照片3张;
2、交验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和身份证;
3.夫妻团聚提供:
(1)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提供其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4.照顾定居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提供:(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不满60岁,其父母均须年满60岁);
(1)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工整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注:如有子女在国外,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3)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在港澳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岁)投靠在港澳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指:子女、孙子女等;近亲属:同胞兄弟、姐妹等)
(1)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国外定居子女,需提供居住外国的定居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工整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在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6.内地无依靠儿童(18岁以下)投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兄、姐等)
(1)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服务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父母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4)父母《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注:A: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B: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死亡证明;并同时提供其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内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
(5)如定居在港澳地区的亲属是外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户口和身份证
1.遇户口和身份证上项目(姓名、出生日期等)不一致或与实际信息不符(出生地、工作单位等)的情况,应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之后再来我处办理;
2.系集体户口的,应提交集体户口。
照片标准
1.申请相片为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
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女性申请人不戴发带、发卡等有遮掩性装饰物,留长发的申请人要露出额头和耳朵,照片中限一人;
2.相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背景为白色相片要着深色服装;
3.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麻面相纸、经翻拍的照片和各种彩色打印机片不予受理。
4.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证件照尺寸为48*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